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38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538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5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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