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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7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9號

上訴人
天豐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99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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