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9號
- 上訴人
- 天豐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保國石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99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