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6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景業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上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之房屋價額計算,系爭5979、11444建號房屋之面積分別為344.52、386.39平方公尺,拍定價格分別為2,880,000、2,020, 000元,原告請求遷讓1樓之面積分別為69.63、41.15平方公尺,則系爭5979、11444建號房屋之價額應核定為747,039元(0000000÷344.25×63.63+0000000÷386.39×41.15=7470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