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650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650號
- 原告
- 日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