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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8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859號

原告
日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柯崑輝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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