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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原告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陸全球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30元,惟查原告復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957,5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原告僅繳納9,030元,尚欠1,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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