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884號原 告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陸全球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30元,惟查原告復 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957,5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原告僅繳納9,030元,尚欠1,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