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赫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21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