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丞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306元,應繳 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5,4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晶丞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