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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4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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