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64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及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