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497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497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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