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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

原告
建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07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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