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3號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