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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鍾啟煒

  • 當事人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矩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3號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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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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