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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

原告
如村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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