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
- 原告
- 如村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