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94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消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02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被告何銘潭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