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 原告
-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