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原 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