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74號
- 原告
- 尚新鋁門窗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