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86號
- 原告
- 昌冠有限公司
- 原告
- 巷2之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