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47號原 告 永立全工程行即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24 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