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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柯崑輝

  • 當事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5,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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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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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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