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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16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16號

原告
台灣鐵道廣告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易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原告起訴時,僅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請具狀陳明之,並備繕本1份。

(三)被告得易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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