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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44號

原告
三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5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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