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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具狀陳報被告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被告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原告提出訴狀附件,本件兩造爭執既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成立,請斟酌有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實益?若無起訴實益,則請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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