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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

原告
敬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原名: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富泰交通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0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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