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21號
- 原告
-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720 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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