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開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75號原 告 林純芳即宸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因給付開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茂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