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豐國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9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84號原 告 豐國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44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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