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47號原 告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陸全球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610元,應繳 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