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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鴻邑工程行即林義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323號原   告 鴻邑工程行即林義順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7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 二、請提出原告「林義順即鴻邑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設籍課稅資料。 三、請查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甲○○○○○○」或「黃金江」?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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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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