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52號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補正下列資料2份 (其中1份本院附卷,另1份須送達 被告): (一)原告大樓住戶規約影本全部。 (二)原告大樓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及管理委員 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97年3月19日催告存證信函合法送達被告之回執聯影本。 (四)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謄本(97年3月以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