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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5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52號

原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補正下列資料2份 (其中1份本院附卷,另1份須送達被告):

(一)原告大樓住戶規約影本全部。

(二)原告大樓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97年3月19日催告存證信函合法送達被告之回執聯影本。

(四)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謄本(97年3月以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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