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25號原 告 張義重即信鴻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