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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28號

原告
亞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56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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