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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鍾貴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大展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68號原   告 大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0,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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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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