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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原告
大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80,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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