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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蕙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1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共同送達
被告
琦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琦福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51,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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