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1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共同送達
- 被告
- 琦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琦福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51,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