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56號
- 原告
- 鴻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聖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3,724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