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2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李宏義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乙○○所提上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就李宏義所提上訴部分則為408,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