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李宏義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乙○○所提上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就李宏義所提上訴部分則為408,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