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國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乙○○
- 參加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未依該規定繳納裁判費者,乃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補正而未予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原法院97年度中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業經原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補正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於98年4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則其提起本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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