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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蘇宗李寶堂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國字第4號

上訴人
乙○○
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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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未依該規定繳納裁判費者,乃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補正而未予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原法院97年度中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業經原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補正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於98年4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則其提起本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國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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