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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航代

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上開裁定業於110年10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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