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謀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上開裁定業於110年10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