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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鍾貴堯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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