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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壬○○
原告
己○○
原告
樓之2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辛○○
原告
癸○○
原告
乙○○
原告
庚○○
原告
戊○○
被告
明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明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4、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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