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3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小字第1332號

原告
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7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惟屆期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迭經催討,均不置理。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1 紙,屆期經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核與原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紙,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既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合計10萬元,及自提示日之98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陳添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票     號 │付款人  │帳號    │發票日    │金        額│提示日即│
  │      │          │        │        │          │            │利息起算│
  │      │          │        │        │          │            │日      │
  ├───┼─────┼────┼────┼─────┼──────┼────┤
  │  1   │NY0000000 │合作金庫│00000000│97年12月6 │新台幣      │98年3月2│
  │      │          │商業銀行│1       │日        │100,000元   │日      │                │        │        │          │            │        │
  │      │          │精武分行│        │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