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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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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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