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丙○○
- 當事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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