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建承洋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6日起至98年5月5日止委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2,625元(含稅),原告已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被告仍積欠原告97年8月6日起至97年10月5日止服務費5,250元未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系統保全工程精算表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保全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