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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永春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建承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6日起至98年5月5日止委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2,625元(含稅),原告已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被告仍積欠原告97年8月6日起至97年10月5日止服務費5,250元未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系統保全工程精算表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本於保全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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