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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6年5月起提供被告地墊定期清潔更換服務,以及清潔用品之商品供應,被告依約應按期支付相關商品暨服務等費用。詎被告自96年7月份起,即積欠上開商品及服務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6,760元未付,屢經催促,均置之不理,爰依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出貨簽收單8紙、統一發票4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76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750元(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75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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