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6年5月起提供被告地墊定期清潔更換服務,以及清潔用品之商品供應,被告依約應按期支付相關商品暨服務等費用。詎被告自96年7月份起,即積欠上開商品及服務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6,760元未付,屢經催促,均置之不理,爰依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出貨簽收單8紙、統一發票4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76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750元(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75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