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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柯崑輝
  •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江珈瑜、陳淞屏

  • 原告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原   告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   告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珈瑜 被   告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屏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邱華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中簡字第5013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5013號、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可稽。 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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