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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請求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 公司、乙○○、丁○○○、丙○○等4人「連帶給付」部分 ,被告4人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或契約約定何在? 二、原告依據民法「第27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是否為民法「第227條」之誤?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縣龍井鄉○○○段新庄子小段146─40、41 、42、43、44等5筆土地及同小段3739、3753、3754、3755 、3756建號等建物重測前、後之地號及建號對照表,並提出上開5筆土地及5筆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供參。 四、原告訴狀主張「該標的物部分土地」遭鄰地所有權人占用,究竟係上開何筆土地遭占用?占用面積為何?占用人之姓名、地址為何? 五、請陳報開具房屋滲漏水證明之「楊明智」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以利法院必要時通知到庭作證。 六、請具狀陳報被告乙○○、丁○○○、丙○○等3人最新戶籍 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七、請具狀陳報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 欄請勿省略)供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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