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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吳蕙玟

  • 當事人
    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上 訴  人 伸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6,75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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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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