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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597號

給付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97號

原告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代辦銷售契約生有爭執時,已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作協議書(第8條)1份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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