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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林金灶

  • 當事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623號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9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5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1,494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994元)。二、請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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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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