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 上訴人
- 浚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元
- 送達代收人
- 吳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