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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上訴人
浚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